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某因违反议事规则私自决定集体土地出租事宜,被本村党员群众举报到县信访办。
县信访办按规定将举报信转到镇上办理,该镇副镇长杨某发现被举报人是其表弟,打算将举报材料私自扣压。
镇机关开展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活动,经过认真学习,杨某认识到自己错误思想的危害。
杨某立即将举报信按程序办理,并向镇党委书记坦白了自己的错误认识、作出深刻检讨。
解读
图中案例,杨某接受纪律教育后,认识到不该私自扣压检举材料,主动终止这一行为并作了自我检讨。但在实践中,如有党组织或党员破坏党内民主制度,随意侵犯其他党员权利,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关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党员权利内容,充实和完善了保障措施。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权的行为,列举了3种情形:一是阻挠、压制批评、检举、控告;二是私自扣压、销毁批评、检举、控告材料;三是故意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他人。第(二)项规定的是侵犯党员申辩、辩护、作证等权利的行为。压制党员申辩、辩护、作证等,需“造成不良后果”,才给予纪律处分。第(三)项规定的是侵犯党员申诉权的行为,列举了2种情形:一是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二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第(四)项规定的是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属于兜底条款。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由于打击报复行为的性质更为恶劣,因此依照前款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3点:一是注意本条的违纪主体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如果系党组织违纪,除了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处分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违纪党组织作出相应处理。二是注意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所起作用等,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果涉及问责的,对领导责任者还应当区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是注意本条第二款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侵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涉嫌报复陷害罪的,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