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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