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将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廖某瞄准了综合科科长职位。
廖某请小李帮忙打招呼,让科里同事在考核时把优秀票投给他。
该局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集中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廖某认识到打招呼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赶紧打消了这一念头。
廖某主动找到分管领导汇报,表示一定加强纪律学习,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解读
图中案例,廖某为在考核中评上优秀,准备让同事帮忙打招呼“求关照”,后通过学习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并及时终止。若廖某心存侥幸,违规为自己谋取人事利益,则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首次规定了该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时作了部分修改。2023年修订有3点:一是新增了“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两种情形,丰富完善了本款的适用范围。二是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后面分别补充了职级晋升、岗位聘用的情形,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分离等制度保持一致。三是将“安置复转军人”修改为“安置退役军人”,逻辑更加周延。第二款规定的是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系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部分规定的行为,2015年修订时将其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行为整合后调整到“违反组织纪律”部分,2023年修订时增加了骗取“称号”这一情形。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注意骗取与伪造、变造的区别。前者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从正规机构获得学历、学位、职称、学术称号等证书,相关证书具有真实性,骗取的是真学历、真职称等;后者是在没有从正规机构获得学历、职称等的前提下,非法制作虚假的证书,相关学历、职称等不具有真实性。若伪造、变造相关证书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二是注意本条违纪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除了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外,还构成受贿,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纪法衔接条款合并处理;在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中,若情节严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三是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应当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