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局长雷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为查明案情,审查调查组通知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小顾前来说明有关情况。 小顾考虑到雷某平时对其较为关照,因此左右为难,经过办公室主任何某劝解,小顾决定按时前往。 接受询问时,在审查调查人员的耐心疏导下,小顾积极配合、如实回答了审查调查组提出的问题。 小顾说明有关情况后,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回单位后他向何主任道谢,表示一定加强纪律学习。 解读 图中案例,小顾作为审查调查对象身边工作人员,对其所了解的涉案相关情况负有作证义务,如果其拒不接受组织谈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党员的作证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党组织和党员都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应当遵守的一项组织纪律,将其纳入纪律处分条例,旨在推动全体党员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党忠诚老实。 本条是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新增的条文,包含两种违纪情形:一是“拒绝作证”行为,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有关证据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谈话、拒绝陈述或者推说不知情等。二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是指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歪曲真相等方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行为。虚假情况,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也可以是部分内容虚假,既包括影响定性的虚假情况,也包括影响量纪的虚假情况。综合考量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次数、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党组织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本条与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是被审查对象,仅是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没有与被审查对象串通的情况下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依据本条进行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如果与被审查对象串供并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按照共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定性处理。二是注意考量行为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党员受认知水平、记忆能力、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限制,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不宜认定为本条的违纪行为。三是如果党员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因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其他处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